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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实行公司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公司的法律文件送达地 和确定公司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2、经营场所可与住所地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公司 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 的,公司应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 规定申请登记。公司以备案的方式增设经营场所的,商事 登记机关应换发营业执照,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公司登记 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所 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二是住宅可登记为公司的住所, 不能用作为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 规定的,住宅可用作为经营场所。三是放宽权属证明限制,对 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或其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 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同意在该 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 明直接办理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4、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一般经营项目 的公司,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户公司住所(经营场 所),允许公司住所登记后,以备案的方式增设若干经营场所。
虽然改革简化了对佛山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方便投资者创业。不过对于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需求,应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选择。若对公司注册地址选择方面有疑问,可向朗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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