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交对象
凡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以登记证上成立日期为准),在佛山设立登记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均应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本年度年度报告提交工作。
二、提交所需资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盈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所提交的存续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三、注意事项
凡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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