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EPA协议,香港居民(包括香港设立的企业或持有香港身份证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并控股股份在25%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5%(正常是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的待遇。
因此,香港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利润分红所得汇出境外时,若要享受5%的预提税优惠待遇,则需要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9月13日国家税局局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申请人携带内地税务主管机关致香港税务局《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以下简称转介函),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书)。转介函由县(市)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填写。
朗升顾问需要提醒的是,导管公司(即仅仅作为控股架构在香港设立的用于在大陆投资设立外资企业,但并未在香港有任何运作和纳税的公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香港居民,不享受预提税优惠税率待遇。关于这方面,国家税务局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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